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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环保验收相关政策

时间:2019-04-04 10:26:00 来源: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一、环保验收的实施主体
  
  环保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按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验收的主体为环保局,经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环保验收的主体单位改为建设单位。
  
  政策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图
  
  二、自主环保验收的流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自主验收流程如下图所示:
  
  
  01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主要结论及环评批复要求、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和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结论和建议等。)
  
  政策依据
  
  1.《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02组建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大体与原来环保局组织验收时一致,专家名单获取途径:1.问环保局要专家名单;2.联系原来评审项目环评的专家,请其推荐;3.联系原来编制环评的环评机构,请其推荐。
  
  政策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九条规定:“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03验收组形成意见
  
  验收组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并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政策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04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政策依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05报送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
  
  
  三、自主验收注意事项
  
  01验收期限
  
  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环保验收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政策依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八条:“二十七(72)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02存档资料准备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案。归档资料可参照以下资料归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3.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4.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5.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6.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7.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8.环评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9.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10.竣工相关图件(包括项目竣工图及污染治理工程图)。
  
  11.其他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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